个人防护指令的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9-04-12 【打印此页】
2016年3月31日,欧盟在《官方公报》刊登关于个人保护装备的第(EU)2016/425法规;新法规全面生效之后,会完全替代附件Ⅱ中个人保护装备的89/686/EEC号指令。
根据PPE法规(EU)2016/425指南第16.6节,“关于天然紫外线辐射的皮肤保护-所有被设计并制造出来具有特定紫外线防护性能的服装,包括部分或全身衣物、帽子及头盔、手套和鞋子”,都属于第I类的PPE。
目前,英国和欧洲的制造商和零售商正在根据EN 13758-1测试产品,并且已将UPF值设定为40或更高作为最低性能标准,使UVA(长波黑斑效应紫外线)穿透的最大值为5%,以达到EN 13758-2的相关要求。
EN 13758-2对UPF和UVA的最低标准要求能够吸收或反射大部分有害波长,满足了对其的基本健康安全要求。
自2019年4月21日起,任何声称能保护穿戴者皮肤免受阳光伤害的服装,包括帽子、手套和泳衣,都必须按照欧洲共同体认证(CE)标记为个人防护装备(PPE)。
这对零售商和消费者来说可能都很意外,而且毫无疑问会给这些商品的供应商带来额外的负担,因为他们必须在2019年4月21日截止日期之前确保把声称具有UPF价值的商品都标上CE标志。
要使用CE标志,生产商必须按照PPE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创建一个包含所有相关数据的技术文件,并将该文件保存10年。公告机构不需要参与这些商品的认证,因为他们只可以认证第II类和第III类商品,而这些商品属于第Ⅰ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