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04-22 【打印此页】
自2019年5月1日起,新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实施以来,有效的规范了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发挥了评价检测机构事故防范技术支撑作用。
新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主要改革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将原两个规章合二为一。虽然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在技术方法、执业要求、过程管理等方面有所侧重和不同,但在资质条件设定、许可程序管理、执法监管等行政管理方面较为类似,且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许可清单中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归并为一项许可。鉴此,新的《管理办法》将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了整合,合并制定为一个部门规章。
(二)大幅归并精简许可事项。一是取消评价检测机构的甲级、乙级分级设置,分别整合为安全评价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二是取消甲级资质由应急管理部审批(机构改革前由安全监管总局审批)、乙级资质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批的分级审批规定。三是取消评价检测机构从业地域限制,取得安全评价基础资质、检测检验基础资质的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四是取消评价检测机构计划性数量限制,不再拟定数量和区域发展规划。五是依法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业领域和范围(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六是进一步简化程序、简政放权,将资质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
(三)科学设置机构准入条件。《管理办法》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准入条件为:固定资产不少于800万元,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专职安全评价师配置不少于25人。《管理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准入条件为: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工作场所面积(含实验室)不少于1000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同时按其申请业务范围的多少,每增加一个业务范围(行业领域),按专业配比增加5名专职安全评价师(检测检验机构增加5名专业技术人员)。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强化资质保持,二是强化属地监管,三是强化日常执法,四是强化联合惩戒,五是实行信息共享,及时查询、公布和共享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信息。六是引导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积极推进信用评估、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评定等相关标准和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实施以来,有效的规范了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发挥了评价检测机构事故防范技术支撑作用。
新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主要改革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将原两个规章合二为一。虽然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在技术方法、执业要求、过程管理等方面有所侧重和不同,但在资质条件设定、许可程序管理、执法监管等行政管理方面较为类似,且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许可清单中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归并为一项许可。鉴此,新的《管理办法》将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了整合,合并制定为一个部门规章。
(二)大幅归并精简许可事项。一是取消评价检测机构的甲级、乙级分级设置,分别整合为安全评价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二是取消甲级资质由应急管理部审批(机构改革前由安全监管总局审批)、乙级资质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批的分级审批规定。三是取消评价检测机构从业地域限制,取得安全评价基础资质、检测检验基础资质的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四是取消评价检测机构计划性数量限制,不再拟定数量和区域发展规划。五是依法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业领域和范围(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六是进一步简化程序、简政放权,将资质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
(三)科学设置机构准入条件。《管理办法》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准入条件为:固定资产不少于800万元,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专职安全评价师配置不少于25人。《管理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准入条件为: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工作场所面积(含实验室)不少于1000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同时按其申请业务范围的多少,每增加一个业务范围(行业领域),按专业配比增加5名专职安全评价师(检测检验机构增加5名专业技术人员)。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强化资质保持,二是强化属地监管,三是强化日常执法,四是强化联合惩戒,五是实行信息共享,及时查询、公布和共享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信息。六是引导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积极推进信用评估、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评定等相关标准和体系建设.
(五)规范政府监管行为。一是杜绝行政干预,要求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机构正常活动,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机构从业准入障碍。二是杜绝“红顶中介”,要求应急管理系统、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申请评价检测机构资质。三是明确各方责任,评价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