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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发布日期:2019-06-10  【打印此页
      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中,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部门认证监管职责,不断增强认证公正性和公信力,就认证监管工作做了明确的安排,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在认证监管方面的职能和监管体制,权责清晰,有利于监管执行。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提到的监管手段,存在一定的创新性。

      创新监管手段的其中一项是“实行分类监管”,结合被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和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失信名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对认证从业机构、获证产品及组织等实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能。简言之,就是对存在社会风险预警信息的机构以及企业的获证产品,监管力度会高于不存在风险预警信息或者预警信息较少的机构及企业。而这个社会风险预警信息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随机抽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失信名录。举个例子,如果一个机构在失信名录中,那么它将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如果一个企业的获证产品在国家抽查中被检测发现不合格,那么这个企业的该款获证产品也将收获到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目光。

      从《通知》来看,市场监管部门是将信用监管运用到极致,认证守信红名单的机构或企业能获得分类监管强度低的信任监管,而认证失信“黑名单”的认证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获证组织会被总局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