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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类车开展自检自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2  【打印此页

 2023年8月18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在汽车领域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检自证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认监委2023年第16号公告),对于整车企业委托改装企业生产的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以下称四类车),可采取自检自证方式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据此,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修订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CQC-C1101-2020)。即日起,对于整车企业委托改装企业生产的四类车,可采取自检自证方式进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