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及新版认证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26 【打印此页】
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的GB/T 7000.1-2023等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于2023年12月28日发布,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现将执行新版标准及新版认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 认证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1. CQC-C1001-2024代替CQC-C1001-2014。
2. 根据TC05-2024-01决议,修订5.2.4“监督时的生产现场/市场抽样检测项目”及附件2、附件3、附件5和附件6要求。
3. 5.1.1条款,增加“必要时,CQC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4. 修订10.5“认证证书的使用”及11“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
二、 实施要求
1. 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可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标准/新版认证实施细则,或旧版标准/旧版认证实施细则实施认证;新版标准实施之前,获证后监督依照证书中所列标准进行。自2026年1月1日起,应采用新版标准/新版认证实施细则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认证证书,不再颁发旧版认证证书。
2. 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及时向我中心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于标准实施日期后、 第一次跟踪检查结束前,完成按新版标准的产品确认和证书换发工作。新旧版标准主要差异及试验要求参照认监委TC05技术专家组《关于灯具和光源控制装置标准换版认证实施方式的技术决议》(见附件)执行。所有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最迟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我中心将暂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2027年3月31日仍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我中心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3. 对于2026年1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4. 本通知中对照明电器(1001/100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要求,并不免除相关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责任。
5. 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秘函〔2023〕52号》的要求,及时报备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备案。
一、 认证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1. CQC-C1001-2024代替CQC-C1001-2014。
2. 根据TC05-2024-01决议,修订5.2.4“监督时的生产现场/市场抽样检测项目”及附件2、附件3、附件5和附件6要求。
3. 5.1.1条款,增加“必要时,CQC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4. 修订10.5“认证证书的使用”及11“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
二、 实施要求
1. 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可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标准/新版认证实施细则,或旧版标准/旧版认证实施细则实施认证;新版标准实施之前,获证后监督依照证书中所列标准进行。自2026年1月1日起,应采用新版标准/新版认证实施细则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认证证书,不再颁发旧版认证证书。
2. 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及时向我中心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于标准实施日期后、 第一次跟踪检查结束前,完成按新版标准的产品确认和证书换发工作。新旧版标准主要差异及试验要求参照认监委TC05技术专家组《关于灯具和光源控制装置标准换版认证实施方式的技术决议》(见附件)执行。所有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最迟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我中心将暂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2027年3月31日仍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我中心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3. 对于2026年1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4. 本通知中对照明电器(1001/100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要求,并不免除相关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责任。
5. 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秘函〔2023〕52号》的要求,及时报备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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