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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查处瓷砖3C认证违法行为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日期:2012-03-07  【打印此页
       瓷砖作为装修材料,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限制原材料中放射性物质的添加,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其放射性元素的评价尤为重要,因此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瓷质砖提出了强制性3C认证的要求,同时做好此类产品的执法检查也是地方两局义不容辞的职责。如何及时查处和遏制瓷砖的3C认证违法行为,有效规范3C认证市场,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的身体健康,是质检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作者结合多年来此类产品的执法实践,谈谈个人的心得,与大家共同探讨。
 
       瓷砖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装修材料,一些瓷砖生产厂家为了增加产品“卖相”,不惜在民用陶瓷砖中成倍超标添加锆类、长石类等放射性元素较高的原料,致使产品放射性元素含量超标,这类产品一旦投入使用将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对此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就瓷质砖产品提出了核素限量、实施3C认证的要求。2004年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其中明确规定了瓷质砖必须通过3C认证,并以联合公告形式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和未加施“CCC”认证标志的瓷质砖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同时地方两局执法机构也肩负起了此类产品的3C认证执法检查任务。如何认定违法产品,有效查处、最大限度地遏制部分瓷质砖的3C认证违法行为,成为摆在每一个质检执法人员面前的课题。
 
      了解市场和工艺 做到知己知彼
 
       如今,无论是在建材市场、建筑工地还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瓷质砖的称谓、描述和标注都存在着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人们通常把用于装饰墙面、地面的墙面砖、地板砖统称为“瓷砖”。我们见到的瓷砖包装也是繁简不一,有整箱装的,也有单用纸板包装瓷砖周边打包的;包装上印刷的产品名称也极不规范,如“××牌配套地砖”、“××牌超洁亮”、“××仿古砖”、“××牌内墙砖”等等,更有甚者干脆什么也不标。而瓷砖销售商或者建筑工地的供货商、工程承揽人则常常习惯将瓷砖描述为釉面砖、通体砖、抛光砖、玻化砖等。因此,我们单单从产品包装上明示的产品名称或当事人的表述中很难知道哪类是我们关注的瓷质砖,作为执法者只有掌握当地市场瓷砖的种类并熟悉产品加工艺后才能初步确定哪些是我们查处的对象。
 
       从目前我们掌握的资料显示,釉面砖是在坯体表面加釉烧制而成,釉面花色丰富,分为陶体和瓷体两种,主要用于墙面;通体砖是一种不上釉的瓷质砖,有很好的防滑性和耐磨性,多用于卫生间或客厅地面;抛光砖就是通体砖坯体的表面经打磨、抛光处理而成的一种光亮砖,表面光洁、坚硬耐磨,适合在洗手间、厨房以外的多数空间使用;玻化砖是一种高温烧制的瓷质砖,是所有瓷砖中最硬的一种,是一种强化的抛光砖,表面不需抛光就能达到光洁如镜的效果,耐磨性极高,多用于客厅。而GB/T4100-2006《陶瓷砖》中按工艺的分类是:陶瓷砖按成型工艺分为挤压和干压以及通过挤或压以外的方法成型3种。挤压的按吸水率的不同分为AⅠ类等4类;干压的按吸水率的不同分为BⅠa类等5类;其他的成型方法分为CⅠ类等4类。
 
      熟悉法律法规 做到未雨绸缪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6号公告《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9号公告《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以及2010年7月6日发布实施的《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必须获得3C认证的产品种类为瓷质砖;产品的适用范围为吸水率(E)不超过为0.5%的陶瓷砖,放射性水平为A类和B类;产品执行标准为GB/T4100-2006,产品工艺为干压陶瓷砖E≤0.5% IBa 类——瓷质砖;认证指标为瓷质砖产品放射性核素限量。因此,我们不难看出,无论产品名称怎么标注,关键是要看产品明示的产品执行标准是不是为GB/T4100-2006,吸水率E是不是小于等于0.5%,有无BⅠa类的标注,放射性水平是A类还是B类。同时,要把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应该取得3C认证却没有取得认证、没有取得认证却冒用或者伪造认证标志、取得认证没有加施认证标志等可能遇到的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相关法条进行对照。只有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使我们的执法做到公正和准确。
 
      抓住主要矛盾 及时固定证据
 
       在执法现场,我们可能遇到的瓷质砖按照其用途或自身特性冠名的品种更多,我们不可能也没必要把所有的瓷砖都记录到现场笔录,我们必须做到的是,在现场用最可能少的时间分辨出哪种产品是我们要查处的对象,即我们要着重查找产品包装上带有“瓷质砖”、“吸水率E≤0.5%”、“BⅠa类”,以及“本产品已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字样和带有“CCC”认证标志的瓷砖。同时,灵活运用通讯设备、国家认监委网站以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的“获证查询”,初步确定哪几种产品涉嫌存在违法行为,并将这些涉嫌违法的产品在销售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事实进行描述,同时还要在现场笔录中记录产品的包装标志特别是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工厂代码、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执行标准、规格型号、吸水率、放射性水平、有无“CCC”认证标志及生产厂商代码等,并做好现场的大宗产品和单个包装的拍照,提取相关产品的单个包装、销售记录或者销售单据和用于经营性活动(工程施工现场)的照片作为证据。只有做到抓住主要矛盾,及时固定证据,才能使我们的执法工作于法有据,也才能做到对违法行为违法必究。
 
      进行调查取证 做好随机应对
 
       我们在现场笔录中记录在案的内容应该属于这样几种情况:认证范围内的瓷砖没有加施“CCC”认证标志,加施“CCC”认证标志但网站查询不到该产品的生产厂家,有该生产厂商的3C获证记录但证书处于暂停或者注销状态,不在3C认证范围的瓷砖而加施了“CCC”认证标志。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刚刚通过认证但官网数据库还没有及时更新的情况,这时我们要告之当事人立即向生产厂商索取3C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当事人在提交证书传真件或复印件时一定要让当事人在提交的证书上签字押印。之后我们再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通过进一步核实,逐一确定证书的真伪、放射性水平认证的是A类还是B类、生效时间、暂停或注销的时间、证书附表中产品名称(系列)中是否包含涉案产品。特别需要注意证书生效、暂停和注销时间与前面现场笔录中记录的产品生产时间、生产批号的衔接问题,也就是说产品的生产时间是否在证书的有效时间之内。而后根据前面我们掌握的法规按照法条对号入座。
 
       值得提醒的是,其一,对于瓷砖这类产品,3C认证制度仅仅是获得认证的瓷砖中的一小部分即瓷质砖,而且也仅仅是对瓷质砖产品的放射性核素进行的认证,因此我们在此类产品的3C执法中,不能扩大产品范围,不能对产品的规格、质量进行检查,更不能出现在检查不出任何问题的情况下,提出让当事人提供检验报告的要求。其二,因为市场规则多数是经销者或工程承揽者向厂商打款发货,很难说清销售行为的发生地是厂商所在地还是终端销售地或者是工程建设所在地,这也是我们基层执法面临的实际问题,我们一般是把瓷砖的终端销售商或者建筑工地的承揽者作为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避免纠缠在销售行为发生地争论的怪圈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