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认证 找达诺
  • 广州
  • 深圳
  • 苏州
  • 宁波
  • 杭州
  • 温州
达诺检测电话号码
首 页 >> 行业资讯 >> 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08  【打印此页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汽车产品质量监管,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认监委于2019年3月12日发布了《认监委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认监委2019年第6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将GB19260-2016《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求》等9项标准纳入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详见附件)。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4号),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新申请认证的汽车产品,自2019年3月12日起,应满足公告新增标准的要求。

      二、已获证相关产品认证证书,自2019年3月12日起,可继续使用1年。企业可根据自身意愿,提前开展证书转换工作。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将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进行。

      三、对于已获证汽车产品,如无新增试验项目,无须再进行试验,可直接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如有新增试验项目,需进行新增试验,通过试验后换发新版认证证书;过渡期结束前已出厂、销售、进口的相关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无须换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对于在认监委公告发布后12个月内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我机构将暂停相应产品的认证证书;逾期三个月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我机构将撤销相应产品的认证证书。

      五、各指定实验室应及时将公告新纳入标准检测能力情况以及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情况报我机构备案。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年3月15日